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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利泉创新创业奖学金(全校联评)

时间:2024-09-14   来源:    阅读:


评奖细则详见附件1。 信息科技学院汇总后于10月10日前将附件2傅利泉创新创业奖学金登记表(须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和附件3傅利泉创新创业奖学金汇总表电子稿(考虑校友申报、两校区等因素,只需交电子稿)戴国豪,电话:0571-88285097、957542483@qq.com。

 

 

附件1:

 

浙江树人学院傅利泉创新创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2024修订版)
    我校校友傅利泉先生系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傅利泉先生及大华公司一直关心支持我校的发展,热心帮助我校学生成长成才。为进一步激励我校学生锐意创新,勇于创业,傅利泉先生特出资在我校设立“傅利泉创新创业奖学金”(以下简称傅利泉奖创金),奖励在创新创业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或取得重大突破的个人或集体。为做好傅利泉奖创金的评选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评奖范围
   傅利泉奖创金评奖范围是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团队)、毕业3年内的校友(团队)。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二条 傅利泉奖创金等级、名额及金额
1、特一等奖:奖励人民币15000元/项;
2、特二等奖:奖励人民币10000元/项;
3、特三等奖:奖励人民币6000元/项;
4、一等奖:奖励人民币3000元/项;
5、二等奖:奖励人民币2000元/项;
6、三等奖:奖励人民币1000元/项;
                              第三条 评奖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校期间学习认真,严谨踏实,无不合格课程;
2、在校期间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积极实践,勇于创新;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未受到学校行政警告(含)以上处分;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未受到司法、公安、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处罚;
二、具体条件(各等级只须符合其中1项)
1、特一等奖条件:
1)获“标志性学科竞赛”国赛银奖及以上;
2)获国家发明专利3项(含)或软件、设计类著作版权15项(含)以上;
3)个人或团队获国家级创业典型等荣誉,或已在工商登记注册成立公司且年销售额超过1500万元人民币(申报者须担任该公司法人代表)。
2、特二等奖条件:
1)获“标志性学科竞赛”国赛铜奖;
2)获国家发明专利2项(含)或软件、设计类著作版权11项(含)以上;
3)个人或团队获省级创业典型等荣誉,或已在工商登记注册成立公司且年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申报者须担任该公司法人代表)。
3、特三等奖条件:
1)获“标志性学科竞赛”省赛金奖;
2)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含)或软件、设计类著作版权9项(含)以上;
3)个人或团队获市级创业典型等荣誉,或已在工商登记注册成立公司且年销售额超过700万元人民币(申报者须担任该公司法人代表)。
4、一等奖条件:
1)获“标志性学科竞赛”省赛银奖;
2)已在工商登记注册成立公司且年销售额超过400万元人民币(申报者须担任该公司法人代表);

3)获软件、设计类著作版权7项(含)以上。
5、二等奖条件:
1)获“标志性学科竞赛”省赛铜奖;
2)已在工商登记注册成立公司且年销售额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申报者须担任该公司法人代表);
3)获软件、设计类著作版权5项(含)以上。
6、三等奖条件:
1)获“标志性学科竞赛”之外的其他创新创业类省甲竞赛金奖及以上;
2)获中国(杭州)大学生创业大赛400强及以上或获绍兴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
3)已在工商登记注册成立公司且年销售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申报者须担任该公司法人代表);
4)获软件、设计类著作版权3项(含)以上。
说明:
1、省甲竞赛以省教育厅每年公布的“省大学生科技竞赛赛项”名录为准;
2、同一个项目只能由一位成员申报奖项,原则上要求项目负责人申报;
3、公司销售额认定须提供真实有效的公司年度财务报表以及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
4、国家发明专利“发明人”、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外观设计专利“设计人”学生须排第一且与学生学科专业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专利权人”须为“浙江树人学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著作权人”学生须排第一且与学生学科专业具有一定的相关性或为“浙江树人学院”。

第四条 申请及审批办法
1、符合上述申报条件之一的在校学生、毕业3年内校友(团队)可向所在专业学院提出傅利泉奖创金的申请,并填写《傅利泉创新创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学院按评奖条件、综合评价、学习成绩等指标进行审查后,将学生申请表及学院审查意见报创新创业学院审核。
2、创新创业学院会同相关专家组,对申请及推荐的学生进行审查,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征求意见。
3、创新创业学院将公示后的名单报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审核后,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及傅利泉创新创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五条 奖励
    傅利泉创新创业奖学金获得者均由学校发文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及相应的奖金。
                                  第六条 附则
1、本条例由学校及傅利泉创新创业奖学金基金会审核后开始执行;
2、本条例中所指“标志性学科竞赛”为: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原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
3、傅利泉创新创业奖学金评选工作机构设在创新创业学院(校标志性学科竞赛组委会办公室);
4、本条例由创新创业学院在学生发展与服务处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5、该条例自2024年7月修订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