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1-08 浏览量:
根据《浙江树人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四章第15条规定:“学生一学期缺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1/3(或教师一学期内随机抽查点名无故3次不到者),或作业、实验报告累计缺交达1/3以上者,均不准参加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注明“取消”字样,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须按重修处理)”,经任课老师统计上报学生名单,学院审核,以下学生取消2017-2018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资格(详见附件)。
信息科技学院
20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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